甘肃省数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
学会名称为甘肃省数学会,英文译名为 Gansu Mathematical Society,缩写 GM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
本学会是由甘肃省从事数学及相关学科工作的教师、专家、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性、地方性、非赢利性的经民政部门登记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我省广大数学教育和数学科技工作者,面向未来,面向经济建设,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助力我省数学科学技术及科研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我省数学学科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促进“数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开展民间国际、国内学术科技交流活动,发展与国内外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和学术、技术合作;
(二)理论研究,组织与数学有关的理论研究,培养大众逻辑思维和抽象思维能力。帮助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逻辑思考的能力,并且训练进行抽象思维的能力。
(三)组织竞赛,组织与数学有关的各类竞赛,提供一个展示数学基本功和数学思维的舞台,为发现和选拔优秀数学人才并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数学课程建设的改革和发展积累了调研素材。
(四)人员培训,开展对会员及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补充新的知识;
(五)文献出版,编辑出版数学学科的科技刊物、论文集,组织撰写学术著作;
(六)文化普及,普及数学知识,开展科技培训,开展青少年与数学及相关学科有关的教育活动,组织青少年数学竞赛和夏令营、冬令营等数学科技活动;
(七)人才举荐,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中小学或高等院校从事数学学科及相关学科教育工作三年以上的基本达到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者;从事本学科工作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或工程师等及其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本学科研究生;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团体会员须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本学会会员,由甘肃省数学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享有和个人会员相同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学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十一) 决定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